一: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系统预申报"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录入"中,备案日期和退税申报日期统统都还不确定,如何填写?
答: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预申报录入时,只需要"出口明细数据录入"和"进货明细数据录入",不需进行"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录入",直接生成预申报电子数据即可。
二:请教两个问题,一者是出口佣金需要从FOB价格中减去,不能退税吗?二者是公司给国外客户付佣金,我们需要缴纳哪些税种?
答:
财税[2012]39号规定:
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(免)税的计税依据,为出口货物的实际离岸价(FOB)。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,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,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,所以申报出口退税时FOB价不需减去出口佣金。您公司给国外客户付佣金不需代扣代缴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。
三:代理海运费的发票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吗?有些人说可以也有人说不行。
答:
2014年9月1日以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:
经商财政部同意,2014年9月1日起,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,免征增值税。所以,生产企业2014年9月1日以后就无法取得代理海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了,就不能抵扣该增值税进项税额了。
四:我公司是生产企业,现在停产,出口的产品全部是外购的,这种情况下如何申报退税?
答:
如果您公司停产时间较短,如果符合财税[2012]39号附件4《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》中的外购货物"
(1)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、性能相同;
(2)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;
(3)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"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时提供《出口企业自产(视同自产)产品证明》,超过50%须报市局审批。
五:我公司是外贸企业,进项发票显示的单位是"个",报关单上显示法定单位是"千克",在外贸退税申报系统里按"千克"填写可以吗?影响出口退税申报吗?
答:
如果您公司出口报关单上出口货物的数量单位还注明了"个",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数据相符,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里按数量单位"千克"填写是可以的,不影响出口退税的申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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