注销公司清税过程中的常见问题

       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,工商总局对企业注销材料也同时规范作了多次修订。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,说明在注销登记时要提交清税证明。但是各地已经开始实行简易注销程序,贵符合条件的企业注销可不需要清税证明。那么注销公司清税过程中的常见问题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。
        在企业注销和清税的过程中,下面几个问题要有清晰的认识:
        1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即完成税务登记
        一照一码登记改革之后,多证合一,因此企业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之后,就已经完成了税务登记,不用再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。
        2、依法受理清税是税务机关的义务
       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,要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。企业可以向国税、地税任一方期初清税申请,清税完毕后受理机关要向纳税人出具“清税证明”。
        对于一照一码企业,不能出具“未登记证明”或不出具“清水证明”,如果税务机关出具“未登记证明”,只能说自身没有理解政策,没有对未登记企业尽到监管职责。
        3、清税证明的依据
        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为此专门发布了工商企注字[2015]147号文件《国家工商总局、国税总局关于做好“三证合一”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》(147号文)。
        文件规定,已实行“三证合一、一照一码”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,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《清税证明》,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。
        文件还规定了“清税证明”的样式,而不是使用既有的“税务事项通知书”。
        四、“未登记证明”是不合法的
        一照一码商事改革之后,税务机关出具“未登记证明”证明企业未登记,且不予清税的行为,是对税总局文件理解落实不到位的表现,也违背了国务院改革政策的初衷。
        五、符合简易注销的企业无需清税证明
        从2017年3月1日起,简易注销全国推行,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注销不用提交清税证明,但是相应的企业也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        而对于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,没有自主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,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需严格执行上级文件,不能简单的用“未登记证明”或“税务事项通知书”代替“清税证明”来完成注销登记,更不能免予提交。清税证明要按文件样式出具,并盖税务机关公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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